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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鼓励外商投资新规定

1998-06-13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陈建强 我有话说

本报讯自6月8日起,外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整体或部分收购天津市现有企业的产权或公司制现有企业的股权,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天津市现有企业。这是天津市为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而出台的部分新规定。在日前召开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先进企业表彰大会上,与会外商对此规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近5年来,天津市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利用外资创历史最好水平,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到1997年底,天津市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1.15万家,协议利用外资额194.9亿美元,实际到位82.7亿美元。去年三资企业出口额超过50亿美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62.5%。

为使这种势头保持下去,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天津市出台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内容有:外商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商投资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项目,可以技术作价出资或入股,经审批机构核定,作价金额不受限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国际创业中心、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园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中心内的办公、实验、生产用房,对处于“孵化期”的项目实行零租金,同时每年拨出财政收入的3%作为科技风险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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